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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民二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开平市三埠恒基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部与王小萌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萌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民二初字第705号原告开平市三埠恒基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部,住所地:开平市。经营者周庆国。被告王小萌,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身份证号码:×××062X。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平市三埠恒基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部诉被告王小萌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与被告庭外和解并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平市三埠恒基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开平市三埠恒基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部负担。审判员  戚锦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万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