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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辛民初字第00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陶水元与谢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水元,谢黎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辛民初字第00660号原告陶水元。委托代理人陶伟君。被告谢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水元诉被告谢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水元于2016年1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陶水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水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被告谢黎明负担,已由被告谢黎明直接给付原告陶水元,原告陶水元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再退还。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