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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6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欧阳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26刑初3号公诉机关安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阳某,经商,家住安远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18日被安远县公安局抓获,同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辩护人叶波,系江西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安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6]第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远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程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某及其辩护人叶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欧阳某自2015年5月份开始,以营利为目的,采取手机微信、短信收取六合彩码单的方式从事六合彩收码赌博活动,收取赖某甲、杜某、刘某、罗某、钟某、赖金娣、赖某丙等十余人报送的六合彩码单,涉案金额达30余万元。被告人欧阳某收取的六合彩码单分别报送给郭玉平(在查)、余泽民(在查),并从郭玉平、余泽民处按照特码、二中二、三中三的码单金额的10%收取“水钱”;一肖中、平码按照码单金额的3%收取“水钱”。被告人欧阳某从中获利9000余元。公诉机关对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欧阳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欧阳某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阳某犯赌博罪不持异议。但辩称被告人欧阳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认罪态度良好,情节较轻,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判处管制。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欧阳某的供述;证人赖某甲、杜某、赖某乙、刘某、罗某、钟某、赖某丙、叶某的证言;赣市公(网安)勘[2015]059号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回单、被告人欧阳某银行卡流水、手机微信信息内容照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六合彩收码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欧阳某属从犯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欧阳某不属共同犯罪,不存在主从犯之分,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判处管制之主张,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欧阳某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阳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2016年1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钟苏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黄忠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