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3执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夏严昆与米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严昆,米红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3执保20号原告夏严昆,男,现住巴林右旗。被告米红波,男,现住巴林右旗。原告夏严昆诉被告米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夏严昆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米红波在XXXXXX的住房公积金33600元依法进行扣押,原告用保全担保人李强所有的一辆机动车(XXXXXX)进行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米红波身份证号码:XXXXXX在XXXXXX的住房公积金33600元依法进行扣押,扣押期限为一年,在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对该笔款项进行处分;二、对保全担保人李强所有的一辆机动车(XXXXXX)依法进行扣押,扣押期限为一年,在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买卖、抵押、毁损、赠与及设定他项权利。上述被扣押财产在扣押期间,原告要求申请延长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办理续扣手续,如未按期办理,则视为放弃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颖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亚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