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刑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窦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文刑初字第101-1号公诉机关文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窦某,又名小窦,农民。2013年3月26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转取保候审,2016年1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告人窦某被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文安县公安局看守所。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刑诉(201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窦某犯赌博罪,于2014年4月4日适用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楠楠、代理检察员王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窦某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窦某脱逃,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决定中止审理,2016年1月4日决定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年底,被告人窦某伙同李某甲、陈某甲(均已判刑)在文安县大留镇镇黄李村多次组织李某甲、王某、李某乙等人赌博,由李某甲与陈某甲负责组织赌博人员并提供场所,被告人窦某负责在赌局上抽头,共营利四万余元,其中被告人窦某分得三千余元。公诉机关针对指控,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窦某的供述,同案犯李某甲、陈某甲的供述,证人李某甲、王某、李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窦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窦某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其与他人系共同犯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窦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当庭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年底,被告人窦某与李某甲、陈某甲(均已判刑)以营利为目的,在文安县大留镇镇黄李村多次组织李某甲、王某、李某乙等人赌博,由李某甲、陈某甲负责组织赌博人员并提供场所,被告人窦某负责在赌局上抽头,共抽头得利四万余元,其中被告人窦某分得三千余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当庭供述及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经过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窦某供称,2012年年底,文安县黄李村的陈某甲让其到他与李某甲开设的赌局上帮忙,赌博项目是推牌九,李某甲和陈某甲从中抽头,抽头的钱放在专用的纸箱子里,其负责看赌资和抽头,这几次赌局上共抽头四万余元,其分得三千余元好处费。2、同案犯李某甲供述证实,其曾与陈某甲在文安县黄李村自家厂房和陈某甲提供的闲房处设过五次赌局,设赌局的目的是挣钱,赌博方式为推牌九,按10%的比例抽头,小窦在赌局上给其和陈某甲帮忙。参赌的人是陈某甲组织的,有李某甲、王某、李某乙等人,这五次共抽头获利四万余元,其分得二万余元,小窦分得三千余元。3、同案犯陈某甲供述证实,其与同村的李某甲在文安县黄李村李某甲家汽配厂和黄李村的闲房里组织过五次赌局,赌博项目是推牌九,其负责组织人,参赌的人有高某甲、李某甲、柱子等人,其与李某甲在赌局上抽头,其找来小窦负责每次从赌局中抽钱,抽头有专用的纸箱,小窦负责把抽头的钱放在纸箱里。这几次抽头的钱其和李某甲分完后,分给小窦三千元左右。4、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2012年底,其曾与李某乙、王某等人在李某甲、陈某甲、小窦的赌局上参与赌博,地点在李某甲家厂内和一处闲房,小窦负责抽头,将抽头的钱放在一个纸箱里。5、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2年底,其曾与李某乙、李某甲等人在李某甲、陈某甲、小窦的赌局上参与赌博,地点是李某甲家厂子及黄李村的两处闲房里,这些地方都是李某甲和陈某甲提供的,小窦负责抽头,将抽头的钱放在一个纸箱里,按切锅数额的10%抽头。6、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内容与李某甲、王某证实内容基本一致。7、辨认笔录证实,经王某、李某乙分别辨认后,均指认出窦某就是伙同李某甲、陈某甲在黄李村开设赌局的人。8、本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陈某甲、李某甲因犯赌博罪被判处刑罚。9、被告人窦某的身份证明证实,其出生于1987年10月10日。本院认为,被告人窦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窦某与他人合伙作案,属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窦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邓俊华审 判 员 杨根良代理审判员 王丹旭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振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