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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62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赵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17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贤审判员 肖士欣审判员 白慧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