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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2民监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韩某某,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2民监3号原审原告:韩某某,女,198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准格尔旗沙圪堵镇。原审被告:魏某某,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准格尔旗沙圪堵镇。原审原告韩某某与原审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准民初字第12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中第三项的执行。审判长  李丽琴审判员  高振基审判员  奇永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燕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做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