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即执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张作高与张兴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作高,张兴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执字第817号申请执行人张作高。被执行人张兴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作高与被执行人张兴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标的额为185973.13元,已执行70000元,未执行115973.13元。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即民初字第5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