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民一民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香民一民初字第732号原告王某甲,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赵某某。原告王某甲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4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3年3月登记结婚,婚生一女王某乙(2014年6月26日出生),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及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口角打架,特别是被告于2014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因此诉请离婚。因婚生女孩在原告处,要求抚养婚生女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原、被告常住人口登记卡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身份关系;证据二、哈尔滨市道里区民政局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证据三、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证明王某乙(2014年6月26日出生)系原、被告的婚生女;证据四、哈尔滨市香坊区通天街道办事处证明一份,内容为“赵某某×××王某甲XXX系我社区居住居民,居住地址:水木兰亭小区,情况属实”,证明原被告居住在该社区。被告未到庭,未质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4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3年3月登记结婚,婚生一女王某乙(2014年6月26日出生),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及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口角打架,被告于2014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慎重了解,婚后又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及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口角打架,被告于2014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因此诉至法院与被告离婚,被告拒不到庭应诉、答辩,且下落不明,应视为双方没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诉请离婚,应予以支持。对婚生子的抚养,考虑到现婚生子在原告处,应归原告抚养为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某甲与被告赵某某离婚;二、婚生女王某乙(2014年6月26日出生)归原告王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6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 伟人民陪审员 熊依丽人民陪审员 王春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