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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源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杜克成申请宣告杜发路死亡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克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源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杜克成,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申请人杜克成申请宣告杜发路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杜克成申请称,1988年8月申请人为照顾岳父岳母,申请人与妻子赵传凤、儿子杜发路一家三口从官渡镇木垭沟村搬迁至水田坝村居住。1994年2月,杜发路偷了别人的600元钱,被派出所抓到,申请人卖了电视机给受害人赔了,派出所也将杜发路放了。之后,杜发路未回过家,申请人也四处寻找,一直未找到人。现杜发路离家二十年一直下落不明,请求法院依法宣告杜发路死亡。经查,被申请人杜发路系申请人杜克成与赵传凤(已于2006年去世)之子,生于1980年7月1日,汉族,四川省万源市官渡镇人,原住四川省万源市官渡镇水田坝村黄家碥组。1994年2月离开万源市官渡镇派出所后至今一直未归家,经申请人多方寻找,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月14日在《四川法制报》发出寻找杜发路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杜发路仍然下落不明,也未有知情人与本院联系。上述事实,有杜克成的户口薄、万源市水田坝村民委员会证明、万源市公安局证明,证人王维春、赵传福、龚学财、袁兴家、蔡义碧、龚国连、赵传平证言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杜发路自1994年2月离开万源市官渡派出所后至申请人杜克成申请宣告死亡时已有二十年之久,且本院依法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一年届满后,杜发路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杜克成申请宣告杜发路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杜发路死亡。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杜克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学跃人民陪审员  马德中人民陪审员  秦永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巨 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