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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缪某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玉刑初字第223号公诉机关玉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缪某甲,无业;2014年3月2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玉山县看守所。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5)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缪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文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缪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玉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缪某甲在玉山县冰溪镇玉虹名城小区内开设麻将馆供他人赌博,并收取几十元不等的“电灯费”。至案发时止,被告人缪某甲共非法获利11,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缪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祝某、王某、缪某乙等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缪某甲的户籍信息,冰溪镇政府出具的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甲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以非法获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缪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缪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款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之日起确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 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易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