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甪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苏州安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曹林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安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曹林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甪民初字第460号原告苏州安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延路118号顺达商业广场1幢602室。法定代表人周雪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平,该公司员工。被告曹林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安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林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安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安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州安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爱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