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22行审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怀宁县市场管理局与程定的市监行政处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822行审12号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郑陆武,局长。被执行人:程定。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皖怀)市监罚字(2015)0100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的由该局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皖怀)市监罚字(2015)01008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申请的(皖怀)市监罚字(2015)0100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桂生审 判 员  陈县生人民陪审员  孙 耀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江 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