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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杜小平与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6民初39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小平,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397号原告:杜小平,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委托代理人:邝肖霞,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珊珊,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孙学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小平诉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小平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白一帆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婷欣黄丽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