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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执异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珠海市三灶管理区、华融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与珠海市西区金都实业公司、珠海市金都化纤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市三灶管理区,华融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市西区金都实业公司,珠海市金都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执异6号异议人:珠海市三灶管理区。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陆国防,党组书记。申请执行人:华融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汪平华,董事长。被执行人:珠海市西区金都实业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何强。被执行人:珠海市金都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何强,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珠海仲裁委员会珠仲裁字(2015)第71号调解书,在执行华融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融置业公司)申请执行珠海市西区金都实业公司(以下简称金都实业公司)、珠海市金都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都化纤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封了被执行人金都实业公司名下名下位于珠海市三灶xx大道xx大厦侧,面积为19605.6平方米的住宅用地(建设用地批准书:珠海市西区县(1997)珠国土西批字第xxxx号),珠海市三灶管理区(以下简称三灶管理区)对执行行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理终结。珠海市三灶管理区提出异议称,2001年3月6日,金都实业公司与三灶管理区国资办签订了一份《以物抵债协议书》,金都实业公司将建成的9453.214平方米房产以及未用空地面积10078.5平方米以6156647.88元的价格(含用已交的200万元配套费抵顶的借款在内)抵债给三灶管理区国资办,另有部分房产抵债给施工单位。现法院查封的财产已抵债给了异议人所有,已不属于被执行人金都实业公司的财产,不应当被执行,请求撤销(2015)珠中法执字第302号《民事裁定书》,立即解除对珠海市西区金都实业公司位于三灶xx大道xx酒店旁面积为19605.6平方米的土地。珠海市三灶管理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材料予以证明:1、珠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2、缓交配套报建费合同;3、金都公司实测坐标点示意图;4、金都实业公司房产统计情况;5、金都实业公司房产情况统计表;6、三灶管理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与金都实业公司2001年3月6日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书》;7、金都小区商住楼房及用地移交书;8、金都化纤公司与曾昭雄施工队2000年5月19日签订的《协议书》;9、金都化纤有限公司与斗门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珠海西区工程处2000年9月13日签订的《协议书》;10、金都化纤公司与湛江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2000年11月13日签订的《协议书》。本院经审理查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珠海仲裁委员会珠仲裁字(2015)第71号调解书,受理华融置业公司申请执行金都实业公司、金都化纤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仲裁调解书确认:一、华融置业公司与金都实业公司、金都化纤公司三方共同确认,金都实业公司尚欠华融置业公司人民币本金6020万元,1993年5月20日前利息按每月千分之十五的利率计算;1993年5月20日起利息按每月千分之十八的利率计算,自借款次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具体借款时间和借款金额详见调解书附表);金都化纤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清偿义务负连带责任。二、华融置业公司与金都实业公司、金都化纤公司三方共同确认,金都实业公司尚欠华融置业公司美元本金400万元,利息自1992年3月24日起按照每月千分之十的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金都化纤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清偿义务负连带责任。三、华融置业公司与金都实业公司共同确认,金都实业公司尚欠华融置业公司美元本金350万元,利息自2006年8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美元存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四、上述债务应当自仲裁庭依据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美元债务按调解书生效之日的美元兑人民币汇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支付。五、仲裁费用1073242.5元由金都实业公司承担。经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珠中法执字的302号。还查明,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5)珠中法执字第30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押、提取被执行人珠海市西区金都实业公司、珠海市金都化纤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查封、冻结、扣押、提取金额以人民币55000万元为限。本院于2015年9月7日查封了金都实业公司名下位于珠海市三灶xx大道xx大厦侧,面积为19605.6平方米的住宅用地(建设用地批准书:珠海市西区县(1997)珠国土西批字第xxxx号)。该土地使用权权属人为金都实业公司。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备,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本院对被执行人金都实业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与法有据。关于异议人三灶管理区主张上述执行标的已于2001年抵债给三灶管理区国资办的情况,因三灶管理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与金都实业公司的以物抵债协议书实为约定债务的清偿,且系他物代替清偿,因代物清偿行为为实践性法律行为,在该土地使用权并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之前,清偿行为并不成立,异议人三灶管理区根据以物抵债协议书享有的仅是交付请求权,本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故其根据以物抵债协议主张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异议人三灶管理区依据以物抵债协议所享有的权利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予以主张。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珠海市三灶管理区的异议请求。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朱学辉代理审判员  何长林代理审判员  熊 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