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3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3民初12号原告王某某。被告肖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做工作,原、被告自愿和好夫妻关系,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王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曹海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