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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3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3民初12号原告王某某。被告肖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做工作,原、被告自愿和好夫妻关系,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王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曹海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