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3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毕从伦诉付井友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从伦,付井友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147号原告毕从伦,男,住敦化市。被告付井友,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案由: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本案在审理原告毕从伦诉被告付井友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毕从伦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毕从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从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毕从伦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雨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