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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毕从伦诉付井友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从伦,付井友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147号原告毕从伦,男,住敦化市。被告付井友,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案由: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本案在审理原告毕从伦诉被告付井友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毕从伦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毕从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从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毕从伦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雨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