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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字第3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郭士宽与陈淑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士宽,陈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3525号申请执行人郭士宽。被执行人陈淑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兰商初字第2966号民事判决书,在申请执行人郭士宽与被执行人陈淑军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淑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陈淑军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陈淑军的工资收入20万元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金泰支行,帐号:81×××31)。冻结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艾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德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