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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民初字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大庆市阳光物业有限公司与李冬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阳光物业有限公司,李冬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字405号原告大庆市阳光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西宾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树坤,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苏国杰,女,1987年09月01日出生,汉族,系大庆市阳光物业有限公司员工,住哈尔滨市呼兰区石人镇于家村,公民身份号码230121198709011484。被告李冬姝,女,1965年08月0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阳光嘉诚一期BS6-612室,公民身份号码230229196508050345。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阳光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冬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阳光物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李冬姝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阳光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南春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