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8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杨新立、栗荣与姚雯霞、张梦娇、殷加勇、南阳市宛城区汽车运输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新立,栗荣,姚雯霞,张梦娇,殷加勇,南阳市宛城区汽车运输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184号原告杨新立,男,汉族。原告栗荣,女,汉族。被告姚雯霞,女,汉族。被告张梦娇,男,汉族。被告殷加勇,男,汉族。被告南阳市宛城区汽车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乔玉义,该公司经理。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旭东,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杨新立、栗荣与被告姚雯霞、张梦娇、殷加勇、南阳市宛城区汽车运输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杨新勇、李书云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新立、栗荣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新立、栗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340元,合计1490元,由原告杨新勇、栗荣负担。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子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