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商初字第2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赵华富与董崇庆、朱白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华富,董崇庆,朱白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2994号原告:赵华富。被告:董崇庆。被告:朱白皮。原告赵华富为与被告董崇庆、朱白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华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崇庆、朱白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被告董崇庆与被告朱白皮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23日,被告董崇庆以经济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双方在借条中约定被告董崇庆在2015年2月23日前归还借款,月利息按月利率二分五厘计算。借款到期后,被告董崇庆、朱白皮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董崇庆、朱白皮立即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二分半计算从2014年12月23日起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被告董崇庆、朱白皮未答辩。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借条原件1份,拟证明被告董崇庆于2014年12月23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2.5%计算利息的事实。2、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各1份,拟证明两被告于2012年1月17日登记结婚,后于2015年4月20日登记离婚的事实。被告董崇庆、朱白皮经本院合法传唤,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过审理原告提供的证据,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故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明效力。据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董崇庆借款后,理应按时归还,至今未还,显属违约,应承担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本案借款发生于被告董崇庆、朱白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朱白皮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款属被告董崇庆的个人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此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被告朱白皮对该债务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过高,依法可调整为按月利率2.%计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崇庆、朱白皮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赵华富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4年12月23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3元,由被告董崇庆、朱白皮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13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收款单位: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执收单位代码:0200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长 朱健政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