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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2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江智强与吴玉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智强,吴玉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2执23-1号申请执行人江智强,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吴玉宙,男,198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申请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贵民一字第330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吴玉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1月4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吴玉宙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吴玉宙在中国银行广西分行21×××37账户中的存款3741.34元至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账户。二、扣划被执行人吴玉宙在中国建设银行广西分行62×××37账户中的存款13237.09元至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秀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覃韵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