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2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崔占民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占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82刑初6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占民,男。2013年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6月12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民警抓获,同年10月13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老河口市看守所。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5)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占民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天喜、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占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初,被告人崔占明到老河口市找朋友谭某某(已判刑)玩,二人商议在老河口市盗窃。当月14日下午,谭某某和崔占民购买螺丝刀和断线钳,来到本市酂阳办事处童营村8组,发现余某某家中无人。二人使用螺丝刀撬开余某某家院门,用断线钳剪断西侧卧室防护栏,翻窗入室,四处翻找财物,被告人崔占民从卧室组合柜一衣服口袋内盗得现金6400元,二人离开现场并将钱平分。2015年10月8日,崔占民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崔占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照片等;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余某某、郝某某的陈述;同案人谭某某的供述;被告人崔占民的供述和辩解;生物物证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占民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崔占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崔占民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占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8日起至2016年11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建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佳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