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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刑更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赵小平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小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刑更29号罪犯赵小平,男,1981年7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现在湖北省黄州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3日作出(2012)杭西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小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刑期自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25年10月29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黄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小平在服刑期间能做到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严格遵守监规。该犯2011年11月至2012年6月获有效积分63.1分,折算一次表扬;自2012年第二季度至2015年第三季度,获得四次表扬、二次记功,共获监狱七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黄州监狱罪犯奖励呈报审批表、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三课”教育考试(考核)成绩单、罪犯减刑(假释)个人改造总结、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假释)小组讨论记录、黄州监狱无能力缴纳罚金罪犯情况调查表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赵小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小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不变。刑期自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24年10月29日止。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怀审判员  张立审判员  樊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严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