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陈宇与玉林市中粮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宇,玉林市中粮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陈宇。被执行人玉林市中粮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法定代表人梁琦,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宇与被执行人玉林市中粮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5日作出(2011)玉中民一���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陈宇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玉林市中粮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款300.7万元及支付利息36万元、违约金30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自2011年8月1日起按以上总金额636.7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计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给陈宇。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陈宇自认被执行人玉林市中粮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已支付利息30万元,且本院正在处理被执行人玉林市中粮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宇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本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玉中执字第2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本院作出的(2011)玉中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4日作出(2014)桂民监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即申请执行人陈宇与被执行人玉林市中粮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经再审,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4)玉中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2011)玉中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玉林市中粮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款本金3007143.0元及支付利息给陈宇。本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已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于2011年2月25日作出的(2011)玉中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廉雄审判员 何 晖审判员 徐明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明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