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法民保字第1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昆明市五华区和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春春、昆明高新区科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昆明市五华区和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春春,昆明高新区科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法民保字第139-4号申请人:昆明市五华区和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冷波,该公司总经理。地址: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延长线国际友联大厦9楼。委托代理人:卢本庆,男,汉族,1959年9月22日生,住昆明市西山区。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王春春,女,汉族,1968年5月6日生,住昆明市官渡区。被申请人:昆明高新区科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春,该公司董事长。住所:昆明高新区海源北路6号招商大厦。担保人:昆明园冶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建云,该公司总经理。住址:昆明经开区经开路3号科技创新园时代创富B座701室。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昆明市五华区和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王春春、昆明高新区科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昆明市五华区和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春春、昆明高新区科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价值274398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现申请人已申请对该财产解除保全。据此,本院认为,可以解除对申请人昆明市五华区和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担保人昆明园冶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昆明经开区经开路3号时代创富中心B幢7层7-1室的房屋(产权证号:昆房权证(昆明市)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 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娅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