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特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特34号申请人:周国强。申请人:谢文勇。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周国强和申请人谢文勇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李斌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周国强和申请人谢文勇因机动车交通事任纠纷,于2016年1月15日经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都大队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周国强在保险范围内赔偿申请人谢文勇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2140元;申请人周国强在保险范围外赔偿申请人谢文勇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其他损失共计4100元,申请人周国强已支付4100元。经扣减,申请人周国强还需支付申请人谢文勇损失12140元。上述款项于2016年2月15日前付清。本次事故其他无争议,今后双方相互不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 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肖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