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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柳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黄小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黄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88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柳州市鱼峰区。法定代表人罗立明。委托代理人许昆义,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志定,柳州市××防空办公室副主任科员。被执行人黄小伟。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一初字第22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黄小伟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1832.15元,申请执行费227.48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因被执行人黄小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小伟在有关单位的存款22059.6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宇审判员 谢兰兰审判员 严敬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