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蔡启生与卓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启生,卓俊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508号原告蔡启生,男,汉族,1962年12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委托代理人廖化人,广东今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卓俊林,男,汉族,1978年6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上述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暂计至2015年7月15日为75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被告于2014年2月20日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其借款人民币500000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每月1.8%,期限至2015年2月20日止;原告已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但被告在借款到期后没有返还本金,且自2015年6月20日后未继续支付利息。原告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借款借据》、账户交易明细、刷卡单以及通话记录等。《借款借据》载明的内容与原告陈述一致,账户交易明细和刷卡单显示原告于借款当日将500000元支付至被告经营的个体工商账户。另查,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公告费260元,请求作为诉讼费用由被告一并承担。以上事实,有《借款借据》、账户交易明细、刷卡单、公告费票据、庭审笔录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初步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的事实。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本院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采信原告的证据及主张,认定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上述借款未予偿还的事实。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已经届满,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故原告还可要求被告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原告自认被告已经支付完毕2015年6月20日之前的债务利息,故被告应当自2015年6月21日起按照月息1.8%的标准继续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卓俊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蔡启生返还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利息按照月息1.8%的标准从2015年6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76元,原告已缴纳,由被告承担;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在履行判决时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海涛人民陪审员 廖妙芳人民陪审员 梁木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格书 记 员 王 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页共5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