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证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军艇与济南东安置业有限公司等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军艇,济南东安置业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证保1号申请人王军艇,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英,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被申请人济南东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里昊,经理。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申请人王军艇系“200920017314.7”号名称为“一种填充减荷盒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申请人在起诉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涉嫌侵权的产品进行诉前证据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为涉案专利权人,在侵权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起诉前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济南东安置业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涉嫌侵犯涉案专利权“一种填充减荷盒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专利号:200920017314.7)的行为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军生代理审判员 李现光代理审判员 李 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