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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3民初4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鲁信公司与王辉等民间借贷纠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鲁信银通投资有限公司,王辉,韩代中,李延森,济南国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460-1号原告济南鲁信银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孙洪军,该公司经理。被告王辉,男,生于1976年11月25日,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韩代中,男,生于1957年8月15日,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李延森,男,生于1955年6月13日,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国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延森,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鲁信银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辉、韩代中、李延森、济南国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王辉、韩代中、李延森、济南国润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辉、韩代中、李延森、济南国润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顾业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