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11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济宁鑫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济宁市市中区华宁无线电零件厂、任宏伟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宁鑫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市市中区华宁无线电零件厂,任宏伟,李玉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财保12号申请人济宁鑫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许作福。被申请人济宁市市中区华宁无线电零件厂,住所地济宁市市中区(市中区果类食品厂)。被申请人任宏伟。被申请人李玉美。本院在审查申请人济宁鑫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宁市市中区华宁无线电零件厂、任宏伟、李玉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宁鑫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市市中区华宁无线电零件厂、任宏伟、李玉美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许文明自愿提供位于房产一处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宁鑫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市市中区华宁无线电零件厂、任宏伟、李玉美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申请。审判员  孙元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