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2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原告肇源县大兴乡联结村砖厂与被告 刘涛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源县大兴乡联结村砖厂,刘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2民初270号原告肇源县大兴乡联结村砖厂,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大兴乡联结村。法定代表人李景财,该厂厂长。被告刘涛,男,196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肇源县大兴乡联结村砖厂与被告刘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肇源县大兴乡联结村砖厂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源县大兴乡联结村砖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去减半收取553元,由原告负担。代��审判员陈姗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康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