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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双田石场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禅城区友晟之誉经营部、欧丽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双田石场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友晟之誉经营部,欧丽珠,欧日亮,邓裕坤,邓惠玲,张嘉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493号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双田石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注册号440684000002898。法定代表人黄浩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敏杰,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友晟之誉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440602600748227。经营者欧丽珠。被告欧丽珠,女,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公民身份号码×××2203。被告欧日亮,男,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公民身份号码×××2195。被告邓裕坤,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2152。被告邓惠玲,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2206。被告张嘉莉,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公民身份号码×××5725。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双田石场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友晟之誉经营部、欧丽珠、欧日亮、邓裕坤、邓惠玲、张嘉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双田石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3609元,财产保全费2470元,合计6079元,由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双田石场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霍沛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海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