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6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铜陵县顺安镇家胜建材经营部与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安铁路工程第四项目分部、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县顺安镇家胜建材经营部,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安铁路工程第四项目分部,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6民初44号原告:铜陵县顺安镇家胜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铜陵县。经营者:洪家胜,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告: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安铁路工程第四项目分部,住所地铜陵县。负责人:王静波。被告: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文岗。原告铜陵县顺安镇家胜建材经营部因与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安铁路工程第四项目分部、被告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二0一六年元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0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被告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非 凡审 判 员 汤 慧 芳人民陪审员 陈 方二〇一六年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肖彦(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