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瓜民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熊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瓜民初字第986号原告熊某。被告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熊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子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