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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7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薛钢与王双泉、毛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钢,王双泉,毛明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7民初81号原告薛钢,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琊川镇。被告王双泉,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南县人,住湖南省南县厂窖镇。被告毛明忠,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何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钢与被告王双泉、毛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28日前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决定于2016年1月15日上午8时30分在凤冈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因原告薛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前未收到薛钢的延期开庭申请,以及不能按时到庭的原因和理由等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薛钢承担。审判员  吴宗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贤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