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02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原告薛某与被告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马某,常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287号原告薛某。被告马某。被告常某。被告刘某。原告薛某与被告马某、常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薛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免于收取。审判长 王 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宝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