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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城民三初字第00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章志功、祝英贵与祝英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志功,祝英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三初字第00503号原告章志功,15日,农民。被告祝英贵,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城支公司(下称人保财险襄城支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环城南路128号。代表人胡瑞峰,人保财险襄城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邓鹏,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志功诉被告祝英贵、人保财险襄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志功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章志功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志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章志功负担。审判员  张松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林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