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8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陈月丛与焦国英继承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月丛,焦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8执4号申请执行人陈月丛。被执行人焦国英。申请执行人陈月丛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深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4)深民一初字第0054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深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4)深民一初字第00546号民事判决书属于确认性判决,没有给付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玉 坤审判员 宋跃轩审判员张庆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