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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8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陈月丛与焦国英继承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月丛,焦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8执4号申请执行人陈月丛。被执行人焦国英。申请执行人陈月丛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深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4)深民一初字第0054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深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4)深民一初字第00546号民事判决书属于确认性判决,没有给付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玉   坤审判员 宋跃轩审判员张庆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