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2
案件名称
原告杨俊学与被告陈大明等民间借贷保全 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学,陈大明,左保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224号原告杨俊学被告陈大明被告左保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俊学与被告陈大明、左保峰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左保峰在郯城中泰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4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俊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左保峰工程款4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廷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柯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