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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执重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杨革与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革,高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重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杨革。被执行人高建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革与被执行人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因该协议尚未履行完毕,且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昌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元涛审判员  胡兴国审判员  刘国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冬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