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执重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杨革与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革,高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重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杨革。被执行人高建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革与被执行人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因该协议尚未履行完毕,且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昌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元涛审判员 胡兴国审判员 刘国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冬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