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11民初字第2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尚某与卢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卢某,马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民初字第258-1号原告尚某,女,汉族,1977年10月23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北集破镇东对旧村525号,居民e被告卢某,男,汉族,1990年12月27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龙山村28号,居民。被告马某,男,汉族,1972年8月22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龙山官庄村55号,居民。被告刘某,女,汉族,1972年8月14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龙山官庄村55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金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德强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肖培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