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随县民初第01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王惠双与喻胜胜、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惠双,喻胜胜,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民初第01504号原告王惠双,司机。被告喻胜胜。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随州市烈山大道224号。原告王惠双诉被告喻胜胜、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协商一致意见,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惠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惠双负担。审判员 晏贵先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培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