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中民一终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易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某,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民一终字第7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某,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易某,农民。上诉人谭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涟源市人民法院(2014)涟民一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谭某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谭某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谭某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谭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友红审 判 员 彭 旦审 判 员 张朝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廖 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