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桐民初字第4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陈永泉与杭州鑫岛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泉,杭州鑫岛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民初字第4117号原告:陈永泉。被告:杭州鑫岛投资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桃花弄2号323室。法定代表人:张炳全。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泉诉被告杭州鑫岛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减、缓、免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天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