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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行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鄢锋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锋,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海行初字第1067号原告鄢锋,男,1954年11月9日出生。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法定代表人徐贱云,主任。委托代理人郭杨,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岩,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作人员。原告鄢锋不服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作出的信访答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鄢锋,被告市住建委的委托代理人郭杨、吴岩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7月8日,市住建委作出京建信函[2015]235号信访事项告知函(以下简称告知函),其中载明:鄢锋在来信中提出的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以下简称儿童医院)住房补贴手续的信访请求,市住建委曾多次书面答复。现来信反映诉求属同一信访请求,市住建委仍维持原信访答复意见,不再出具新的信访答复。原告鄢锋诉称,2015年5月28日,原告向市住建委投诉,原告具有领取住房补贴资格,属于无房户。原告现已在月坛社保所退休,请求儿童医院为原告办理房补手续,被该医院拒绝。市住建委于2015年7月8日作出被诉告知函,原告认为该告知函无事实依据,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请求撤销市住建委作出的告知函,责成被告重新作出决定。经查,鄢锋在信访信件中称,其于1999年9月1日前在儿童医院工作,无住房。2014年11月9日,其于月坛社保所办理了退休手续。2015年5月12日,向儿童医院提出申请办理住房补贴,该院回复鄢锋不具有领取住房补贴资格。鄢锋请求市住建委履行法定职责。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鄢锋要求市住建委履行的职责来源于《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鄢锋向市住建委信访反映儿童医院没有为其办理住房补贴的事项,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市住建委的法定职责范围。故,市住建委就鄢锋信访事项作出的相应答复,并不对鄢锋的法定权利、义务产生设立、变更或消灭的效果,即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鄢锋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其起诉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鄢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鄢锋。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建人民陪审员  陈萍芳人民陪审员  郑东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颜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