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3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学贵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贵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683刑初7号公诉机关绵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学贵,小名陈树生,男,1967年1月19日出生,住绵竹市。绵竹市人民检察院以竹检刑诉(2015)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学贵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厚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学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9日9时许,绵竹市公安局民警在绵竹市被告人陈学贵家中,发现陈学贵持有火药枪一支。后经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为枪支。指控认为,被告人陈学贵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学贵对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9日9时许,绵竹市公安局民警在工作过程中,在绵竹市被告人陈学贵家中发现陈学贵持有一支火药枪。后经鉴定,被告人陈学贵所持有的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陈学贵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刑事照相,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挡获经过,枪支鉴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陈学贵对上列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上列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学贵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火药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学贵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学贵在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学贵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被告人陈学贵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学贵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赵娅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兰敏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