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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82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刘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刘某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82民初82号原告:刘某,男。委托代理人:吴永福,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刘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撤回对被告刘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应 铭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秀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