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82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刘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刘某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82民初82号原告:刘某,男。委托代理人:吴永福,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刘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撤回对被告刘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应 铭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秀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