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县执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朝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诉朝阳鑫诚钼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朝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朝阳鑫诚钼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县执字第659号申请执行人:朝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五一街二段14号。被执行人:朝阳鑫诚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县二十家子镇兴隆岗村。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2015)朝县民四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对被执行人的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本院通知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本案终结执行。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2015)朝县民四初字第128号��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凤华代理审判员 刘志国代理审判员 许国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丛红佳 搜索“”